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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碧琪建議房屋局建立部門間緊急應變機制


發佈日期: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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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對於有求助事主因其丈夫因癌病去世,輪候八年的社屋申請未獲上樓同時,房屋局根據《社會房屋申請規章》即時取消家團社屋輪候資格。在法律上是賦予房屋局局長權限因應特別事件而彈性處理,但在此事件的處理過程中,相關權限機關認為此門一開求助者則如洪水湧現,堅拒求助者的申請,可見有關部門在對待特別事件的處理態度上冷漠無情,懼怕承擔責任,並無“急民之所急,憂民之所憂”的為官之心。第三屆行政長官上任以來,一直非常重視民生工作,不但加快建設萬九公屋,也透過眾多措施助民抗通脹,實行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受到坊間民眾的認同。可是,房屋局得悉求助者的申請但沒有詳細了解其家庭困況,也沒有即時為其提供適切協助,甚至有團體多次介入協助,但有關當局仍不近人情,直至有關事件在新聞媒體上發酵才得到當局回應。我們相信這是一個特別的事件,也正正是這樣的事件,也讓我們去思考如何更進一步完善社會房屋政策,以讓居者有其所,為此,向房屋局提出以下的建議:


(一) 對於特發緊急事件的個案處理,建議房屋局與其他相關部門建立緊急的應變處理機制,需考慮事後的跟進工作,“急民所急”,為市民提供最及時及必要的服務,切實實行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


(二) 社會房屋是政府扶住弱勢的民生措施,根據2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在例外情況下,且經房屋局局長預先許可,可免除申請的任何條件,分配房屋予:面臨社會、身體或精神危機,又或遭受災難急須安置的個人或家團”,而法規當中提及的“危機”應科學地評估及界定,而又結合申請者的實際情況,更加人性化,同時,也應更公開及透明地讓廣大市民知悉,更重要的是,給予申請者更有效及詳細的回應和答覆。


公共房屋政策一直都是牵動市民的重要公共政策,也是市民追求“安居”樂業的期盼,我們期望透過是次事件,讓房屋局進一步檢視現時的公共房屋分配制度,也可以不斷完善上樓流程,真正落實特區政府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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