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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民眾建澳聯盟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社團中文名稱:民眾建澳聯盟;

葡文名稱:Aliança de Povo de Instituição de Macau。


第二條——法人地址:

  1. 本社團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邨第二座地下至一樓;

  2. 經理事會議決,本社團之法人地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並可分設於超過一個地點。


第三條——宗旨:

  1. 發展壯大愛國愛澳力量;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力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廣泛團結澳門各界同胞,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2. 立足澳門,關心時局,放眼國家以至全球政經態勢,發掘和開創新的視點;

  3. 舉辦各種類型的研討活動和聚會;

  4. 透過組織交流互訪,加強與中國內地和世界各地的聯繫和交往;

  5. 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開辦各類型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條——本社團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士,不分國籍、信仰、行業和職業,認同本社團之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2. 符合上款條件申請加入本社團之人士,須填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會員推薦,獲得理事會議決同意後方可接納成為會員,有關的議決結果無需陳述和載明理由。但創會之會員不在此限。


第六條——團體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認同本社團之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團體會員;

  2. 符合上款條件申請加入本社團之團體,須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團體會員推薦,獲得理事會議決同意後方可接納成為團體會員,有關的議決結果無需陳述和載明理由,但創會之團體會員不在此限。唯每一團體會員的代表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第七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社團所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對本社團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4.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社團之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宣傳本社團之宗旨、維護本社團之聲譽;

  3. 基於自願原則承擔和完成本社團各機關經議決分派的工作任務;

  4. 推薦新會員加入,共同推動本社團之發展壯大。


第九條——退會:

  1. 會員如退出本社團,必須向理事會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明示;

  2. 會員如有破壞本社團聲譽之行為,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聯同監事會議決開除會籍;

  3. 會員如有違法行為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即自動喪失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組織架構之設置:

  1. 會員大會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 理事會為本社團之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以及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監事會為本社團之監察機關,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理事會召集及主席主持會員大會,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主席代行職務,秘書負責制作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提名、選舉產生和任免,會員大會秘書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出任。任期三年,由就職日起計,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主席和副主席:

  1. 主席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領導本社團之工作;

  2.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審議和通過本社團內部工作報告;

  2. 審查和通過財務預算案和決算報告;

  3. 制定、修改或廢除本會章程;

  4. 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並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主持和參與理事會的日常工作;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數都必須為單數,具體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1. 如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人數的半數,則主席可在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2.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均可進行會議,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並可作出有效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七條——任何會員均有權召集特別會員大會,有關的召集須以書面陳述適當理由的方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並且必須獲得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共同聯署作為前提條件。但經理事會議決召集之特別會員大會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理事長領導及管理本社團的各項日常工作,並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3. 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依法管理法人和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設立相應的事務機構。


第二十條——理事會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社團的名譽職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依據本社團之章程,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會員之違章行為並作出相應之建議;

  2.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和單據;

  3. 監督本社團之一切運作,作出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經費來源:

  1. 本社團之經費來源由會員繳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流通貨幣的形式提供,具體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2. 本社團可接受其他來源的捐款和資助,但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本社團徽號如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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