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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金不滿養老金計入申請公屋家團收入 (市民日報訊)


發佈日期:20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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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日報訊】議員陳明金不滿當局將養老金計入家團收入作為申請社屋、經屋的申請依據,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惟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在回覆有關問題時,只一再重申各申請的規定,未有解釋有關的理據或公平性。


  陳明金在質詢中表示,家團收入的計算直接影響社會房屋、經濟房屋的申請資格,對此,房屋局除了規定一些必須計入家團收入的項目之外,也羅列了多項不須計入家團收入的政府津貼或補助。其中,對養老金是否計入家團收入卻出現了3種不同的情況:關於社屋申請,一是,年滿65歲的長者領取的養老金不被納入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二是,65歲以下提前領取的養老金要計入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三是,關於經屋申請,不管是否年滿65歲,養老金所得都要計入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之中。


  他認為,養老金由社保基金發放,是特區政府給予長者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年滿60歲的長者依法可按比例提早領取養老金,法律並未對提早領取養老金者有附帶的其他規定。目前在養老金領取人士中逾半屬提前領取,相信這些長者從未想過因此可能導致無法申請社屋或被取消輪候資格。有一對夫婦,2010年向房屋局申請租住社屋,今年輪到有房分配並需重新審查收入情況,其中包括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款項,結果該夫婦因在輪候期間提早領取養老金,現又未夠65歲,所得的養老金需計入家團收入,超過收入上限被除名。類似的個案不知有多少,但是,養老金是否作為家團收入,同一個部門同一項政策卻出現不同的規定,另外,作為排他性的條款,應該與相關部門做好溝通,以充分警示申請者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為此,陳明金問一、養老金是否計入家團收入作為申請社屋、經屋的申請依據,房屋局的規定,不僅對社屋、經屋區別對待,就連社屋申請同一項政策,還以年齡區分。當局如此規定的理據為何?又是否公平?二、法律規定,年滿60歲符合條件的長者可提前獲發養老金,除了每月按比例不能足額領取外,並無其他的附加條件。房屋局以年齡劃分作為是否計入家團收入的依據,有無違反法律精神?房屋局有無與社保基金溝通,對類似的排他性條款,有足夠的提示告知申請者可能引發的後果?


  郭惠嫻在回覆中表示,按照《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選擇房屋前,房屋局須重新審查候選人是否符合申請社會房屋的要件,倘候選人不符合法規規定的申請要件,獲甄選的候選人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而第三款則規定,收入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所取得的收入,尤其是:(一)從自僱工作或為他人工作而取得的收益;(二)補助金、退休金或退伍金;(三)法定的社會福利或保障制度所發放的款項,但依法不被視為收入除外;(四)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著作權及財務運用所取得的收益。而在《社會保障制度》沒有指明給付的養老金不被視為收入,故該局將上指養老金及其他社會保障的給付計算入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


  然而,為使長者在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她說,政府已放寬了社會房屋申請的條件,當中規定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65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計入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放寬範圍僅限於年滿65歲的長者,但在計算社會房屋的每月租金時仍視為每月收入。在經濟房屋申請條件方面,按照《經濟房屋法》規定,該局將上指養老金及其他社會保障的給付計算入申請家團每月之收入內,年滿65歲的長者亦然。


  郭惠嫻重申,公共資源合理分配是特區政府施政考量的重點,基於公共房屋資源有限,故在計算社會房屋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時,放寬範圍僅限於年滿65歲的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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