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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倫促修法處罰不維修滲漏業主 (市民日報訊)


發佈日期:201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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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日報訊】部分樓宇滲漏個案,因涉事業主未履行維修責任,而延宕多年一直未獲解決,受影響居民苦不堪言,為此,議員施家倫提書面質詢促修法處罰不按時修復戶主。


  施家倫表示,大量的高齡樓宇衍生出的滲漏水問題已經愈來愈嚴重。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去年11月30日,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累計接獲9281宗個案。其中成功輔助6606宗滲漏個案的業主履行責任進行維修,仍在處理的個案有1516宗,餘下的1159宗個案有255宗是涉嫌源頭單位業主不配合檢測,另904宗是涉案單位業主不履行維修責任。業主不配合個案成為滲漏水聯合處理的主要難題。


  他說,有市民就反映,有些個案在查明滲漏水源頭之後,惟有關業主不進行維修,對此政府部門往往束手無策,導致他們長期飽受滲漏之苦卻無計可施。但是當局亦表示,現行法律法規尚未賦予政府部門入屋調查、取證機制以及未有條文規管或處罰不按時修復戶主,導致「入屋難」而影響辦事效率。如何解決部門的權限不足問題成為進一步提高滲漏水處理效率的主要出路之一。


  為此,施家倫提出以下質詢:


  一、目前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機制中「業主之維修責任」明確規定,「當明確查明滲漏水問題是涉及惡意地把污水排放,土地工務運輸局會對有關個案展開處理非法工程的行政程序」。當局在執法過程中對於「惡意地把污水排放」如何理解?明確知道滲漏源頭而不配合維修導致污水滲漏影響他人是否屬於「惡意地把污水排放」?未來會否考慮將不配合維修的行為納入政府主導介入維修的範圍?


  二、當局曾表示,需要在衛生環境屬高風險及嚴重影響第三者的情況時才會直接進行維修工程。但是目前許多個案表示,受影響的物業已經根本無法居住,但是在當局的評估中仍然未達到「衛生環境屬高風險」的級別。當局對於單位滲漏水個案中的衛生風險級別是如何評估的?是否有相關的標準? 此外,當物業單位真的達到「衛生環境屬高風險」的級別的時候,已經對業主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甚至對公共衛生而言也是重大的安全隱患。因此在發現滲漏水問題到演變為高風險隱患的這段時間的跟進處理顯得尤為關鍵。在這方面,目前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有何追蹤跟進和介入處理的機制?


  三、多位議員曾經透過書面質詢和口頭質詢促請政府盡快修法,當局亦表示會盡快與法務部門溝通研究考慮修法。去年,房屋局表示已經配合並提供意見予法務部門。請問目前相關法律的修改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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