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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倫:冀進一步支援大廈成立業主會


發佈日期: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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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改善物業管理服務質素和居住環境,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專業水平,監管及規範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政府於2017年制訂了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有關條文更規定有管理公司的大廈需於法律生效3年內,必須召開業主大會,否則將會面臨罰款。為此,立法議員施家倫問有關計劃進度,以及對於欠缺物業管理公司的大廈,有何支援措施。

舊大廈.jpg


施家倫指出:根據房屋局局長早前於立法會上表示,目前只有143幢有管理公司的大廈仍未召開業主大會,其更表示有信心能做到推動召開業主大會工作。但事實上,現時管理公司籌組成立業主大會後,並不保證就能夠得到全面運作,主要在於不少業主認為責任較重,有關支援較少,對此,政府有必要進一步給予支援。

其次,目前亦有不少樓宇由於欠缺管理公司管理,加上業主參與情況的不理想,難以成功成立管理委員會,導致大廈公共部分出現年久失修,對大廈整體結構及市民都會造成一定隱患。雖然政府於2017年出台的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將有關召開業主大會出席人數降低至15%,但業主往往不懂操作、欠缺支援、小業主積極性不足等情況,導致最終只會不了了之;又或有大廈雖然成功成立管理委員會,但遇上需要住戶出資修繕的公共設備工程時,因欠缺對公共安全責任的宣傳,難以推動業主共同承擔維修工作。

舊大廈-2.jpg


為此,他提出以下質詢:

一、政府早前曾表示會有信心推動143幢有物業管理公司的大廈完成召開業主大會,請問目前有關進度如何?成功召開並最終成立管理委員會及運行的情況怎樣?另外,對於欠缺物業管理公司的大廈,政府會如何推出支援措施,支援其召開業主大會?

二、政府於2017年生效《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實施情況如何?法律規定生效3年後進行檢討,請問有關當局今年是否會進行有關工作?如何結合所出現的支援少、小業主責任意識不足等問題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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