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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倫關注經屋家團做契問題


發佈日期: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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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房屋法》有關規定,一個經屋家團在做契之前,只要其中一個成員在澳門擁有物業,其經屋批給就會被取消。但是目前上述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引發不少爭議,部分家團因為子女婚嫁問題受到影響,令到不少輪候已久、好不容易才上到樓的核心家團徬徨無助。

由於現時經屋做契的時間漫長,令到不少家團等做契等到“頸都長”。在等待的期間,有的子女已經長大成人,更有的成家立室,甚至遇到擁有不動產的另一伴。然而,當等到可以做契時,當局卻告知因新增家團成員擁有物業,需要取消他們的做契資格。

此外,亦有部份家團因為成員變化,不符合經屋申請條件而被勒令遷出。根據相關規定,勒令遷出的期限普遍為30日。但是,無論是有老有幼的核心家庭,還是孤兒寡母的單親家庭,都難以在如此短時間內找到新居所,最終無家可歸。

“居有其所、安居樂業”是特區政府房屋政策的施政目標,房屋是民生問題的重中之中,當局實在有必要合理化、人性化地落實施政目標。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一、對於家庭成員結婚而取得物業的情況,現行《經濟房屋法》規定較為模糊,導致出現部份家團給予做契,部份家團無法做契的情況,當局能否明確訂立標準,在《經濟房屋法》中加入相關條文,以保障市民利益?

二、好多市民反映目前30日的勒令遷出期限過短,令到需要遷出的經屋家團帶來極大的精神及心理、經濟壓力。對此,當局會否修改第69/88/M號法令第42條規定,適當延長上述期限,更加人性化地處理勒令遷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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