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顏色轉換:
  • 字型大小:
  • A
  • A
  • A

施家倫促加大新噪音法監察力度避擾民


發佈日期:2017/01/06
  • 分享至:

日前除夕倒數期間,不少居民都會聚會及慶祝活動,時至深夜。期間有餐廳場所,因慶祝活動而調高音響聲浪,對附近居民造成噪音滋擾,影響休息,其後有居民打電話報警,由警員介入後仍未減少發出噪音,使不少居民質疑《新噪音法》的功效。[1]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律(簡稱《新噪音法》)於2015年2月22日生效,當中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二十二時至翌日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二十三時至翌日九時的時段,不得露天舉行可產生騷擾噪音的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雖然有相關法律依據,但在實際執法上,主要是由環境保護局人員執行,治安警察局提供協助,就算發現噪音滋擾,治安警察局人員進行筆錄後會轉交環境保護局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如此只會造成執法上存有困難,無法及時根治具有時效性的噪音,所以,當局有必要提高監察力度,避免有法不依,最終受累的又是市民。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一、對於鄰里噪音、不定期性的噪音滋擾等問題,當局會否參考鄰近地區香港的做法,研究放寬部分權力由治安警察局進行執法,以避免事過境遷、追究無門的情況出現?

二、現時路面情況擁擠,加上反覆掘路,導致道路交通百上加斤,然而基於《新噪音法》的關係,無法於晚上進行施工,為此,社會上有意見,希望能在特定時段進行施工,以加快進度,減少對道路的影響,當局會否研究相關機制的制定?



[1] 參見《環保局跟進餐廳噪音個案》,載於《澳門日報》,2017年1月4日第A02版。





 
瀏覽次數:731

訂閱會訊
回最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