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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國安法》】陳茵茵︰加強學生國安宣傳教育


發佈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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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特別行政區昨(28)日就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舉行第三場公開諮詢會,聽取社會文化界別的意見和建議。

  今次修法增訂了“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建議增設“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旨為針對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即使其沒有實施犯罪但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這個犯罪,仍需懲處,因為一旦教唆或幫助他人,無論有否實施這個行為,危害國家的風險就已構成。

  民众建澳聯盟社會事務委員會副主任陳茵茵則建議,未來在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上應多與在外留學學生團體建立聯繫,持續深化其推廣國家安全的民族意識,使更多本澳青年自小培養愛國愛澳精神,共同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的使命。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認同,海外留學生的宣傳教育相對較難,因為他們回澳的機會不多,在有關宣傳教育須社會共同研究。坦言出外留學的學生可接觸到外國許多知識,這是開拓視野,對青少年學生將來就業發展有很大幫助。但文化的影響亦是深遠,當一個人在外地會不自覺受到當地文化影響,尤其是西方國家對中國的仇視是很明顯,部分人長居海外時就會減低對國家的認同感,對自己的身份缺乏了認同。又稱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一般犯罪不同,在香港(修例風波)有許多人教唆而且有(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若一旦有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應受相關法律規範。

  張國華補充表示,雖然澳門刑法典已規定教唆犯罪,但對國家安全這個較複雜的情況,為了預防和打擊這種犯罪,故建議增設“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旨為針對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即使其沒有實施犯罪但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這個犯罪,仍須處以刑法,這個罪刑在其他國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同時,根據相關犯罪行為的定義,犯罪人是危險犯,一旦教唆或幫助他人,無論有否實施這個行為,危害國家的風險就已構成,危害性即已形成,等待其實施再預防就不可以了,因此基於這個犯罪特點作出這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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