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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麗君籲摒棄錯誤觀念維護女性合理權益


發佈日期: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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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澳接連發生偷拍裙底或向他人裸露性器官事件,民众建澳聯盟婦幼事務委員會主任、大律師施麗君認為,此類事件時有發生,呼籲被害人勇敢舉報以維護自身合理權利,社會大眾亦需公平對待並尊重女性權益,共同讉責相關行為,糾正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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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麗君指出,偷拍裙底行為,即使沒有將照片傳播或展示予他人,也可觸犯“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可被判處兩年徒刑。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如展示性器官、作出與性有關的動作,令對方感到被騷擾和不安,可觸犯“暴露行為罪”,最高可被判處一年徒刑。

  她表示,偷拍或裸露性器官等行為,儘管未對被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實際傷害,惟相關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害人的私人生活隱私權和性自由,構成精神創傷。對於部分人士認為事件輕微,不足以報警求助,施麗君並不同意。
  她認為,因一己私慾或一時之樂而踐踏他人權利,是非常自私的行為;權利沒有高低、大小或是否重要之分,只有是否尊重、維護及保障的差別,任何縱容違法行為的態度或行徑,均等同助長犯罪繼續或再次發生。

  施麗君表示,女性應勇敢並積極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肯定女性的自主選擇權利,包括可以選擇穿著自己喜歡的衣服而不論布料多少或裙的長短,不因任何惡意片面評語而左右自身選擇。法律上,女性的樣貌或衣著並非行為人犯案後可免責的合理原因,也不是減輕行為人罪過的情節。任何將過錯推卻在女性的樣貌或衣著之行為,均是對女性的歧視和不尊重。而在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適用於本澳的環境下,民眾更應摒棄刻板封建觀念,尊重兩性平等權利,相關部門亦應於孩童求學時期授予正確平等的價值觀,透過社區合作擴大普法的受眾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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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補充,部分被害人遭受侵害後,因報案程序繁瑣或工作生活忙碌等原因而不報警,選擇向朋友或於網絡平台上傾訴。對此,施麗君建議,當局應加強報案流程的宣傳推廣,簡化手續,縮短報案所需時間。情節較為簡單且證據較充分的案件,免卻被害人在警察部門錄取口供後須被安排至檢察院再次錄取口供的情況,彈性協調安排被害人於部門午休時段前往領取案件之通知信函,減少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不便。

  她提醒,上指兩類犯罪均屬半公罪,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於知悉事實及行為人之日起計六個月內,向警察部門或檢察院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才會展開,因此,她鼓勵被害人積極維護和爭取自身權益,提出追究,以免行為人逃之夭夭,甚至再次侵害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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